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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统计研究部   发布人:baoxian    发布时间:2018/3/30 10:46:24    点击次数:8020

陕保监发〔2018〕22号





延安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行为,明确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制度》,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协调,按照制度要求,提出核心业务系统改造需求,配合总公司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改造,并于4月1日零时切换上线,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跟单打印,并确保手续费支付对象与保单上所明示的销售信息保持一致。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在2018年2月底前将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的保险公司,并定期更新人员信息,确保提供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三、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落实制度要求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并定期组织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约定的公司进行自律处罚。

四、陕西保监局将对各保险机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要求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请各保险机构指定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工作责任部门,并将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有关信息(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局。

执行制度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局。

联 系 人:郜恺

联系电话:83500319

电子邮箱:kai_gao@circ.gov.cn


陕西保监局

2018年1月26日





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行为,明确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责任,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是指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将相关销售信息直接反映在保单上,实现销售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含相互代理)。

本制度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参照此制度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进行约束。

本制度所称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制度所称的保单包括纸质保单和电子保单。

第四条 保单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持有的执业证书编号等内容。

保险公司直销车险业务(含柜面业务、员工销售、电销和网销等),应在保单上列示:销售渠道、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编号、销售保单的机构名称(需具体到支公司、营业部等层级)等。其中网销渠道需列明投保的网站、APP、或者相关公众号,可不用列明销售从业人员信息。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业务,应在保单上列示:销售渠道、销售从业人员姓名或经纪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证书编号(除相互代理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提供员工编号),保险中介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

个人销售车险业务(保险公司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的业务),应在保单上列示:销售渠道、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证书编号、销售从业人员所属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出单系统和制式保单进行相应的调整,满足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明示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在出单系统中准确真实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的有关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销售信息,严禁通过手工填写、脱单套打等方式操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对象须与保单上所明示的销售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各保险机构需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保证销售行为可回溯。

第九条各保险公司要将机动车辆保险保单销售信息嵌入保单查询系统中,使客户可以便利地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保单销售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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